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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杨检刑诉〔2020〕34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在江西省鄱阳县**乡**。2020年8月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羁押期限至三十日,同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至本市杨浦区**路**号**施工工地内,窃得一辆手推车;2020年7月29日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至本市杨浦区**路**号**厂内,窃得一辆液压车,随后至本市杨浦区**路**号施工工地内,窃得两辆手推车;2020年7月30日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至本市杨浦区**路**号施工工地内,窃得一辆手推车,当日21时30分许,赵某某再次进入该工地,窃得一辆手推车及一辆平板车。

2020年7月31日5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本市杨浦区**路**号**被民警抓获。到案后,被告人赵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7月16日13时许,其发现放置于本市杨浦区**路**号**队建筑工地上一辆手推车被盗。

2.被害人薛某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7月29日8时许,其发现本市杨浦区**路**号**厂内一辆液压车被盗。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7月31日许,其发现放置于本市杨浦区**路**号院内东北角堆场处的两辆手推车被盗。

4.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7月30日上午,其发现本市杨浦区**路**号施工工地内的一辆手推车被盗,同年7月31日上午,其发现上址一辆手推车及一辆平板车被盗。

5.证人齐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赵某某分别于2020年7月29日、30日、31日,多次至本市杨浦区**路**号**卖手推车及废品的事实。

6.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接受证据清单》及监控视频截图,证实被告人赵某某历次作案经过。

7.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接受证据清单》及赃物照片,证实本案部分被窃物品情况。

8.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经鉴定,(一)2020年7月12日17时57分许、7月30日21时45分许涉案监控录像中的嫌疑男子的特征与在押被告人赵某某基本相似,检材人像是男子被告人赵某某的人像;(二)2020年7月29日0时32分许、7月30日2时50分许涉案监控录像中的嫌疑男子的特征与在押被告人赵某某基本相似,检材人像倾向性认为是被告人赵某某的人像。

9.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长海路派出所《受案登记表》及该所民警出具的“办案说明”、证人徐某某的证言及人民警察证,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赵某某的到案情况。

10.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其对上述盗窃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俊

检察官助理杨金三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含光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说明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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