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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1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丹阳市**镇**村**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至丹阳市云阳街道东门外大街朋趣网吧门口,采用乘隙推车的手段,窃得被害人蒋某某的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3020元。 

被告人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 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6.丹阳市价格认定分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7. 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汪亚军

检察官助理:李会朋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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