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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公诉刑诉〔2019〕4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01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镇**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18年7月20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到昭阳区**路**号**银行取款机上取钱,将被害人陈某某遗忘在该银行取款机内的一张建设银行卡里的人民币盗取2000元,后一并将银行卡拿走。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发现被告人赵某某有嫌疑,并于2018年7月19日联系赵某某。2018年7月20日,赵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将取走的2000元人民币和建设银行卡交到公安机关。盗取的人民币及银行卡已发还被害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视频资料、物证、书证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德碧

2019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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