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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水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8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镇**村**组**号,无固定住址。因涉嫌盗窃罪,经水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被水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7日被水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水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无固定住处和收入,多次到水富城区以搭线打火的方式盗窃电瓶车,并将电瓶车及电瓶销赃获取现金供自己挥霍。

2020年3月12日凌晨,赵某某将唐某某停放在高滩丽水尚城小区3号门门口的一辆黑色玫瑰之约牌两轮电动车盗走。

2020年5月23日凌晨,赵某某将李某某停放在云天化小区17栋3单元一楼门口的一辆银灰色绿源牌电瓶车盗走。

2020年6月6日凌晨,赵某某将丰某某停放在云天化小区华阳楼和朝阳楼中间的一辆暗红色新日牌电瓶车盗走。

2020年6月19日凌晨,赵某某将吴某某停放在观塘首座大门外面停车位上的一辆价值462.45元的紫色雅迪牌电瓶车盗走;将陈某甲停放在田坝新街25栋5楼1号楼下车棚里的一辆金黄色雅迪牌电瓶车盗走;将景某某停放在田坝新街24栋6楼2号楼下车棚里的一辆价值462.45元的紫红色王派牌电瓶车盗走。

2020年6月29日凌晨,赵某某将邓某某停在高滩丽水尚城小区外168饭店门口处的一辆黑色雅迪牌两轮电动车盗走。

2020年7月16日凌晨,赵某某将杨某某停放在高滩丽水尚城正门出门右侧艺辉装饰楼下的一辆价值1021.94元的红色绿源牌电动车盗走,后继续游逛寻找作案目标,将蒲某某停放于国际花园正门的一辆价值2983.33元的黑色绿能牌电动车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收据,电动车销售(保修)登记卡,购买清单,发还清单。

2、被害人唐某某、李某某、丰某某、吴某某、陈某甲、景某某、陈某乙、邓某某、蒲某某、杨某某陈述。

3、被告人赵某某供述与辩解。

4、水富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照片。

6、现场监控、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启群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水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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