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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公诉刑诉〔2019〕7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

本案由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9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在镇雄县城粮食局大门处扒窃胡某某衣服包内的一部oppo手机盗走。经镇雄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91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3、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游剑

2019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

2、移送案件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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