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刑诉〔2020〕Z165号
被告人赵某某(绰号“**”),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11995********,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址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秀山县)**街道**厂自建房(户籍地秀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理之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在秀山县中和街道采取翻窗、翻阳台等手段入室盗窃十三次,共计盗得现金8800余元,价值600余元的香烟、臊子等物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在秀山县中和街道朝阳大道“**”店铺楼上**楼**李某某租住的房间盗窃4次,盗得现金3000元;
2.分别在**居委会**组**号刘某某家、**街**号郝某某家、**居委会**组**号龙某某家各盗窃2次,盗得现金5200元及香烟、臊子等物品;
3.在**街**号吴某某家、**居委会**组**号张某甲家、**居委会**组**号张某乙家各盗窃1次,盗得现金600元及香烟、肉等物品;
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赵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重庆市卷烟销售价格目录表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刘某某、郝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秀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泳霞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秀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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