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一部刑诉〔2020〕209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61962********,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司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镇**村**号,现住台州市椒江区**街道******单元**本案,于2020年11月2日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十日,1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至11月2日期间,被告人赵某某骑电瓶车从台州市椒江区葭沚**小区自己住处出发至章安,途径椒江区海棠花园小区西面路边时,多次将被害人陈某某停在该处的一辆红色解放牌(车牌浙J0****)随车吊上的绑带和挂钩盗走,用于自己的随车吊车上。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8月的一天5时许,赵某某将陈某某随车吊车上2根绑带窃走。因实物灭失无法估价。

2.2020年10月7日5时许,赵某某将陈某某随车吊车上4根绑带和4个挂钩窃走。因实物灭失无法估价。 

3.2020年10月15日5时许,赵某某将陈某某随车吊车上4根绑带和4个挂钩窃走。因实物灭失无法估价。

4.2020年11月2日5时许,赵某某将陈某某随车吊车上4根绑带窃走。经估价,4根绑带价值人民币160元。案发后被公安机关追回返还被害人。  

2020年11月2日,被告人赵某某在自己住处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对其行政拘留后发现有遗漏的罪行,2020年11月14日,赵某某行政拘留结束后再次被传唤至公安机关。赵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5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照片、送货单、台州市椒江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发还清单等书证;

2.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及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和辩解; 

5.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 

6.监控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式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婉贞

 

2020年12月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自己住所,联系电话:13357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0册、随案推送电子卷宗检察卷1册;

3.随案移送视频光盘6张;

4.本案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