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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一部刑诉〔2020〕139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30402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社区**委**组。2017年9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8年5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3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8月1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16日晚,被告人赵某某至路桥区**街道**路**号西侧巷子处双排厢式小货车(牌号为浙J****6)内,窃得人民币1230元;

2、同月26日晚,被告人赵某某至路桥区**街道**小区**号西侧路边小面包车(牌号为浙J****9)内,窃得软壳蓝利群5包;

3、同月28日晚,被告人赵某某至路桥区**街道**小区**幢**号北侧路边小面包车(牌号为浙J****P)内,窃得人民币20元。

4、同月28日晚,被告人赵某某至路桥区**街道**幢**号南侧路边双排厢式小货车(牌号为浙J****3)内,窃得人民币40元。

同年8月10日,被告人赵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情况说明、接收证据材料清单、视频资料制作说明、户籍证明、前科材料;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贾某某、邱某某、张某某、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在前罪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忆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在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壹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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