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学生,家住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镇**村**组**号。2020年5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合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晚上,被告人赵某某与其朋友被害人郭某某在其家中交换手机玩游戏时,发现郭某某的手机京东账户上有9500元的京东白条额度,便产生将该京东白条消费的想法。次日(2020年3月22日)早上7时许,赵某某趁郭某某在其身旁熟睡之机,将郭某某的手机拿在自己手中,并要来其母亲周某某的手机,通过手机短信验证码登录京东账户的方式,将郭某某的京东账户jd-4cc4f64d1****与郭某某的手机号183********解绑,然后通过登录手机短信验证码的方式将郭某某的京东账户同周某某的手机号134********绑定,最后用自己的手机京东APP登录周某某的手机号134********,确定能登录上郭某某的京东账户jd-4cc4f64d1****后,即将郭某某的手机趁其熟睡又放回其身边。2020年3月29日下午,赵某某在其家卧室内用自己的手机京东APP,通过登录周某某的手机号134********登录到郭某某的jd-4cc4f64d1****京东账户上,以郭某某的京东白条支付方式购买了价值1728.98元的一副苹果Air Pods Pro无线蓝牙耳机;2020年3月30日,赵某某又以同样的方式登录到郭某某的京东账户上,以郭某某的京东白条支付方式购买了价值7688.98元的一部二手苹果Apple iPhone11 Pro Max手机和一根配套的数据线、充电头。案发时,被告人赵某某已将其用郭某某京东白条购买的该二手苹果手机及充电器以5300元的价格卖出,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购买的该苹果无线蓝牙耳机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后,已返还给周某某。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赔被害人所有损失9552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京东账号信息及相关订单、收货地址、白条欠款截图、扣押清单、收条、发还清单及谅解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朝霞

书记员:李  哲

2020年10月1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6********;

2案卷材料两册,光盘两张;

3.证据目录四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