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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0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发展乡发源村某某屯,现住址吉林省德惠市米沙子镇。曾于2015年1月27日因盗窃罪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5月10日因盗窃罪被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6月27日因盗窃罪,被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9年8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他人在德惠市米沙子镇五次实施盗窃:于2020年3月31日盗窃张某甲家暖气片三片;于4月1日盗窃宋某某家暖气片一片,盗窃潘某某家铜芯电线四捆;于4月3日盗窃任某某家暖气片二片;于4月6日盗窃张某乙家暖气片一片。经德惠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上述七片暖气片、四捆铜芯电线,共计价值人民币1548元。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民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价格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祝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潘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及指认作案现场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多次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辉

检察官助理:丛琦

(院印)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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