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1〕Z1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某某,住周某某*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周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30日被周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周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5日被周某某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周某某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9月20日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于2012年8月14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潜入周某某一号公馆小区车棚内将贾某某的紫色新日牌电动车盗走,并于第二日早上在西安市沣河桥附近将所盗车辆销赃,销赃所得用于个人花销,后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430元。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主动交代其于2020年9月11日,在周某某哑柏镇好又多超市门口盗窃一辆白色新日牌电动车的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被告人赵某某因嫌该电动车不好,将其丢弃在案发地附近后离去,后被失主找回,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400元。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基本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指认、提取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两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查被告人赵某某具有认罪认罚、部分自首量刑情节,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又查被告人赵某某具有抢劫前科,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磊
检察官助理:刘雪枫
(院印)
2021年1月27日
附件:
1. 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周某某看守所。
2. 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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