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城检一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201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酒钢**职工,户籍所在地嘉峪关市**镇**村**组**号,住嘉峪关市**小区**号楼**单元**号。因盗窃,于2020年6月18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雄关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雄关分局逮捕。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雄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5日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嘉峪关市李某某出租大院,进入被害人马某某租住的房屋后,盗得拉杆箱1个、内裤3条。

2.2020年6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嘉峪关市**路**号,采用石头破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常某某等人租住的房屋后,盗得各类衣物14件。

3.2020年6月18日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嘉峪关市李某某出租大院,进入被害人赵某甲、吴某某租住的房屋后,盗得各类衣物10件、小轿车钥匙一枚,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

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9月23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动车1辆、被盗衣物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芦某某、常某某、马某某等6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6.视频光盘: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磊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嘉峪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财物随案移送法院(详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