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孝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52岁,**年**月**日出生,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市,无固定住所,无业。2014年12月因盗窃被孝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5月因盗窃被孝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孝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7年5月因殴打他人被孝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10月因盗窃被孝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12月因盗窃被孝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孝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9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孝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9年12月因故意损毁财物被孝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20年6月因盗窃被孝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1日被孝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孝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孝义市新义街华美新天地水晶酒店门口,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此处的小刀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孝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的价值为人民币1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破归案情况、报案材料、照片、光盘制作情况说明、前科劣迹调查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及其辩解;
3.孝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
4.现场指认照片;
5.视频视听资料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赵某某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孝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蔚 娟
检察官助理:闫祖轩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羁押于孝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