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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21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在宁夏平罗县**镇**村**队,住宁夏平罗县**镇**村**队**号。2019年3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由平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4日由平罗县公安局变更监视居住;2020年9月1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10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4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赵某某至平罗县**镇**村**队其邻居被害人李某某家串门时,趁李某某家无人之际,将李某某家卧室衣柜内一个金色镂空吊坠盗走,后赵某某将盗窃的吊坠变卖,赃物灭失,赃款挥霍。

2、2018年11月14日下午,被告人赵某某至平罗县**镇**村**队**号被害人黄某某家中,用黄某某放在窗户旁边的钥匙将屋门打开进入屋内,将被害人家卧室衣柜内的1100元现金和一个银手镯盗走。被盗赃款挥霍、手镯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平罗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手镯价值328元。

3、2019年2月25日中午,被告人赵某某路过平罗县崇岗镇物流中心,趁被害人撒某某家无人之际,将撒某某放在屋内的一部天蓝色VIVO Y97手机盗走。现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平罗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手机价值1648元。

另查明,被告人赵某某在平罗县**镇**村**队**号家中被平罗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赵某某已对各被害人给予民事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勘查、辨认笔录、估价结论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涉案价值307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赵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文彬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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