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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19〕24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841991********,汉族,初中文化,安丘市**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工作,山东省安丘市人,住山东省安丘市**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7月6日经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8月5日经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6月,在安丘市**小区**号楼**单元**室,赵某某盗窃马某某家新海尔液晶电视一台,价值2450元。

2.2019年5月,在安丘市**小区**号楼**单元**室,赵某某盗窃王某某现金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2、辨认笔录;3、被害人马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具有自愿认罪认罚酌情从轻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拘役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荣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二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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