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西检一部刑诉〔2020〕165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41984********,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肥西县**大地城**栋**室(户籍地:安徽省灵璧县**镇**居委会)。曾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8月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盗窃于2009年2月8日被合肥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零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20日被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8日被肥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8年8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肥西县看守所。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潜至肥西县桃花镇九龙路合肥信息技术职业学院,采取攀爬入室的方法先后进入学生宿舍楼西一栋322室、320室、318室、316室、324室,将宿舍内学生张某某苹果7手机一部、鲍某某苹果8手机一部、毕某某现金20元、李某甲华为mate30手机一部、黄某某VIVO牌X20P手机一部、叶某某VIVO牌手机一部、李某乙VIVO牌手机一部、罗某某OPPO牌RENO型号手机一部以及周某某VIVO牌Z5型号手机一部盗走。
经肥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张某某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744元、罗某某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761元、李某甲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628元、周某某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041元、李某乙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54元、黄某某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04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甲、鲤某某、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图、指认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现金、财物价值人民币805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学勇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肥西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贰册;
3.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量刑建议书叁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