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676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淄博市博山区**镇**村**街**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7月6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下午4时左右,被告人赵某某因与刘某某的感情纠纷,未经刘某某及其母亲允许,通过私自开锁的方式,进入刘某某母亲司某乙位于淄博市张店区**街**号**号楼**单元301的住宅,后更换门锁,严重扰乱了他人的生活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照片、通话记录、谅解书、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司某甲、翟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司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5.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未经他人允许私自进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五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乐
2020年11月13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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