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20〕75号
赵某某,女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603200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山西**学院**,出生地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乡**村**号,住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太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赵某某在山西**大学**校区女生浴室内窃取被害人曹某某华为Nova5 pro型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市场价格为2564元,破案后被盗手机已发还。
2.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赵某某在山西**大学**校区女生浴室内窃取被害人戴某某为P30型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市场价格为3139元,破案后被盗手机已发还。
3.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赵某某在山西**大学**校区女生浴室内窃取被害人刘某某华为畅享9Plus型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市场价格为956元,破案后被盗手机已发还。
4.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赵某某在山西**大学**校区**号楼**宿舍内窃取被害人王某甲为P30型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市场价格为2975元,破案后被盗手机已发还。
5. 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赵某某在山西**大学**校区菜鸟驿站窃取被害人王某乙快递两件(内有粉色运动鞋一双和指甲油一瓶)。
被告人赵某某获得四名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照片;2.书证:前科劣迹调查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户籍证明、监控视频截图等;3.证人证言:证人武某某等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某等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检查等笔录:检查笔录;8.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建屏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53635****。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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