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昔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24241977********,汉族,初中肄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乡**村,捕前住**乡**村,无业。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昔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8月12日经我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昔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春天,被告人赵某某到昔阳县**村被害人韩某某家院外的厕所,将厕所里1个尿盆及厕所旁的柴火盗走。
2.2019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到昔阳县**村被害人韩某甲家,将一些废铁盗走。
3.2019年底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到昔阳县**村被害人贾某某家,将1个铝瓢、1个不锈钢瓢、1条红色床单、1条蓝白色床单、1个绿色被罩、1个不锈钢茶壶盗走。
4.2019年冬天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到昔阳县**村被害人韩某乙家,将4个白色塑料水桶盗走。
5.2019年底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到昔阳县**村被害人韩某丙家门口的彩钢房,将1串钥匙、2个不锈钢凳子、3个水桶、1袋核桃、1个包盗走。
6.2019年12月4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到昔阳县**村被害人张某某家,将1件短袖、1条秋裤、1条价值50元的红旗渠香烟盗走。
7.2019年12月11日凌晨3点,被告人赵某某到昔阳县**村被害人赵某甲家,将羽毛球拍、锣叉等盗走。
8. 2020年2月11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到昔阳县**村被害人韩某某家,将1瓶可乐、1袋咸盐、20支挂面盗走。
综上,被告人赵某某共盗窃8次,其中入户盗窃6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皮帽1个;
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韩某丁等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韩某丙、韩某某等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山西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
7.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1份;
8.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入户盗窃、多次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昔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宁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羁押于昔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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