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237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21199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住**乡**村**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9日7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去至东莞市**镇**社区**网吧,见被害人余某某的一部VIVO牌手机(价值1114.67元)放在桌面,趁机伸手盗走上述手机欲离开时被余某某发现,遂把手机还给余某某。赵某某在明知余某某报警的情况下仍然留在现场等待处理,并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法,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赵某某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犯罪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在明知有人报警的情况下仍然留在现场等待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练婷
2020年7月27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7616****,交纳保证金一千元。
2.侦查卷二册(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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