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26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乡**村**号,现住址:广东省中山市**镇**村**巷**号**房。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9月4日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月30日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1日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2月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携带开锁工具窜至珠海市香洲区**村**街**号**房,撬开门锁后进入该房,盗走被害人纪某某一条黄金项链、一个红宝石挂坠和一条黄金手链。经珠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3753元,红宝石挂坠价值人民币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纪某某的陈述;3.现场勘验笔录;4.鉴定意见;5.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滢琳
(院印)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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