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二刑诉〔2020〕685号
被告人赵某某,绰号无,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211972********,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华润幸福里小区绿化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被告人赵某某来到南宁市青秀区华润幸福里小区大门口路边,发现被害人农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台玲牌电动车未拔钥匙,也没有锁大锁,赵某某便将该电动车开回其出租屋。经鉴定,被盗电动车案发时价值人民币22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搜查笔录、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农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莎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南宁市江南区**镇**村**坡**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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