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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02001********,壮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大新县**乡**村**屯**号,2020年5月因吸毒被大新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涉嫌盗窃罪,经大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3日被大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同月11日经大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大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同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赵某某到大新县**镇**路**园**栋**单元**室找女朋友黄某某玩耍,期间赵某某趁黄某某不注意,进入黄某某母亲何某某的卧室内,在卧室床头柜的抽屉里面翻找到一个金手镯(购买时价人民币8980元)和一个玉手镯(购买时价人民币2980元),并将金手镯和玉手镯藏进自己的裤兜。当晚2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借故离开。后到大新县**街**超市对面的**店,将盗得的金手镯卖给该店老板唐某某,唐某某以375元/克的价格收购了该手镯,共支付给被告人赵某某人民币10437元,其中微信转账人民币5437元,现金支付人民币5000元。之后被告人赵某某将玉手镯藏放在冯某某家一楼的楼梯下面。被告人赵某某所得赃款大部分用于偿还赌债和吸毒。经大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金手镯和玉手镯价格总计人民币12383.34元。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金手镯和玉手镯已返还被害人何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辨认和指认笔录;4.现场勘查笔录;5.鉴定意见;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2383.34元,数额达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何春雷

检察官助理 张素萍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5.《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置涉案财物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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