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20〕38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021962********,汉族,初中文化,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住钦州市钦南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14日被钦州市公安钦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8时,被害人颜某某到钦州市钦南区**街附近菜市买菜时,把一台红色华为手机放在电动车兜内,被被告人赵某某乘人不注意盗走。
2020年8月14日8时,被害人禤某某到钦州市钦南区**街附近菜市买菜时,把一台深蓝色的ViVO手机放在电动车兜内,被被告人赵某某乘人不注意盗走,价值21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贻强
检察官助理:雷清霞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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