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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鼓检诉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赵某某,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小区**单元**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万荣县****村第**组)。被告人赵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6日被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0日被本院再次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间,被告人赵某某多次至徐州市鼓楼区金地商都内,趁店内员工不备,盗窃服装、凉鞋、玩具等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294元。

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5月3日,被告人赵某某至徐州市鼓楼区金地商都二楼“贞佳服装店”,盗窃黑色贞佳短袖两件套;后至“betu服装店”,盗窃浅蓝色betu上衣一件;后至一楼大厅内盗窃一双白色伊伴凉鞋和白色betu防晒服一件。经鉴定,上述被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020元;

2.2020年5月4日,被告人赵某某至徐州市鼓楼区金地商都一楼“Balabala服装店,盗窃红格子婴童连衣裙一件、粉色带纱婴童连衣裙一件、白色带纱婴童连衣裙一件、粉色无袖婴童连衣裙一件。后又至一楼“星辉玩具店”,盗窃紫色雪灵儿芭比娃娃一个。经鉴定,上述被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786元。

3.2020年5月6日,被告人赵某某至徐州市鼓楼区金地商都一楼“8EM童装店”,盗窃粉色8EM连衣裙一件;后至“琦瑞德泽童装店” ,盗窃灰色童装短裤一件、白色条纹童装短袖一件、米黄色儿童鸭舌帽一个。经鉴定,上述被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488元。

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5月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 被害人郭某甲、陈某某、张某某、郭某乙、王某某、郭某丙、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

4.徐州市鼓楼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黔

2020年79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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