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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19〕100号

被告人某某,196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6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德惠市岔******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8月7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6日中午,被告人赵某某趁本市**镇**村**组程某某家中无人之机,跳窗进入室内,盗窃现金800余元和六盒煊赫门香烟。案发后,赃款和香烟已返还,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谅解书等;

2.证人孙某某、姜某某证言;

3.被害人程某某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查笔录、指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鲁文静

2019年8月27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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