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41989********,汉族,小学毕业,住河南省新郑市**镇**村**号。曾因盗窃于2011年2月24日被郑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盗窃于2012年3月9日被郑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零三个月;因盗窃于2019年10月12日被新郑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3日被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日被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8日被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5日被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3日被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0月20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决定逮捕,于当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日1时许,在新郑市新烟办金茂广场思维思考网吧,被告人赵某某趁被害人郭某甲睡觉之际,将郭某某放在桌子上充电的金色苹果7手机盗走,经新郑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200元。
2、2019年10月9日5时许,在新郑市新华办中华路与新华路交叉口东北角锦升网吧55号机处,被告人赵某某趁被害人张某某睡觉之际,将其放在桌子上充电的白色OPPO 牌手机盗走,经新郑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461元。
3、2019年12月6日21时许,在新郑市人民路思维思考网吧,被告人赵某某陈被害人郭某乙、盛某某睡觉之际,将郭某某放在桌子上充电的黑色华为荣耀20和盛某某放在桌子上充电的粉色苹果8盗走,经新郑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华为荣耀手机价值2135元,被盗苹果8手机价值1590元。
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郭某甲、张某某、郭某乙、盛某某的陈述;3、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5、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盗窃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会军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