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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84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6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3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非法进入本市五华区***村**路**号***室,窃取了被害人李某某的挎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3500元,挎包因认定系数不全价格无法认定),后携赃潜逃。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8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锟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二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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