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石检公诉刑诉〔2019〕5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824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盖州市,住株洲市石峰区**巷**组**房,1987年因犯盗窃罪被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9年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被盖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1年8月因盗窃被株洲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5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7年9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9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4月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4月4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初至2018年10月12日,被告人赵某某先后三次窜至株洲市石峰区中车株洲**有限公司实施盗窃,具体如下:
1)、2018年9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骑电动车窜至中车株洲**有限公司,在中车株洲**有限公司西门废铁存放处盗得20余斤废铁片,随后将废铁片以20元的价格销赃给一流动摊贩。
2)、2018年9月底的一天,犯罪嫌疑人赵某某骑电动车窜至中车株洲**有限公司,在中车株洲**有限公司西门废铁存放处盗得20余斤废铁片和4斤多铝片,随后将废铁片、铝片以21元的价格销赃给一流动摊贩。
3)、2018年10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骑电动车窜至中车株洲**有限公司B19栋厂房外,在B19栋厂房储存设备处盗得21.2千克电线,被告人赵某某将盗得的电线放在自电动车内出厂时被保安查获,被告人赵某某丢下电动车和盗窃的电线逃离现场。
经鉴定,被盗的电线、废弃铁片及铝片的共计价值人民币1206元。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报案材料、到案经过、投案自首人员审批表、指认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2、证人董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是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永忠
2019年4月1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起诉书十二份,证人名单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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