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128271991********,汉族,小学文化,打工,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镇**村**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2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至2019年12月13日期间,被告人赵某某趁购物之际先后十次来到南通市通州区**街道**超市,采用将货架上的商品藏于衣服里面未经扫描付款带出超市的方式实施盗窃商品,窃得物品共计人民币2676元。分别如下:
1.2019年11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来到南通市通州区**街道**超市,窃得美加净蜂蜜倍润滋养乳及三支今久致青春环保牙刷。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8.9元。
2.2019年11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来到南通市通州区**街道**超市,窃得两盒tatala避孕套。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8.4元。
3.2019年11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来到南通市通州区**街道**超市,窃得妮维雅男士水活多效润肤露和控油劲爽保湿露各一只、丹姿他能量劲爽控油磨砂洁面膏两只。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89.4元。
4.2019年12月1日17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来到南通市通州区**街道**超市,窃得三本美甲组合装(3支装三套)、死皮钳四件、美容剪7件、美甲套装(死皮挑、指甲锉)两套、死皮刀(附赠3枚替换刀片)一件、旋转式指甲剪(M号)一件、耳挖(不锈钢材质)五件。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20.6元。
5.2019年12月2日1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来到南通市通州区**街道**超市,窃得丹姿他能量酷润保湿霜50g、酷润多效凝露100ml各一只。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77元。
6.2019年12月4日1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来到南通市通州区**街道**超市,窃得二代名仕直杯和名匠保温杯各一只。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 244.2元。
7.2019年12月7日1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来到南通市通州区**街道**超市,窃得添乐牌婴儿橄榄润肤油110ml(2瓶)、诗丽兰雅羽绒丝柔密牙刷(2支)。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83.4元。
8.2019年12月8日1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来到南通市通州区**街道**超市,窃得名匠保温杯一只及铁观音150g茶叶一包。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72.4元。
9.2019年12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来到南通市通州区**街道**超市,窃得百雀羚水嫩精纯明星美肌水100ml一瓶及水嫩精纯明星眼霜15g一只。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22.5元。
10.2019年12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来到南通市通州区**街道**超市,窃得百雀羚水能量焕耀套装1盒、百雀羚水嫩倍现保湿精华乳液1瓶,百雀羚水嫩精纯卸妆洁面乳1盒、百雀羚防晒隔离乳1盒。被告人赵某某在步出超市时被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869.4元。
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赵某某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抓获归案,到案后主动供述了3起盗窃犯罪事实,次日又供述了5起盗窃犯罪事实,12月17日再次供述2起盗窃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将从被告人赵某某扣押的物品发别发还给苏润万家超市和欧德福超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调取的《户籍信息》、《采购收货单》、《购物小票》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南通市通州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炜
检察官助理:姚峰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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