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句检一部刑诉〔2020〕46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23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句容市**镇**自然村**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句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1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句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7日晚,被告人赵某某在句容市**镇**度假村别墅区**栋房屋门口处,采用徒手搬运等方式窃得被害人陈某某铁钟1座,价值人民币3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被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被盗铁钟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发还清单等书证;2.证人汤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由南京市博物院出具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报告,由句容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由句容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美菊
检察官助理:冒李冀
2020 年 12 月 10 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845197****.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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