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一部刑诉〔2020〕570号

被告人赵某某,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住巩义市**镇**村**院**号。被告人赵某某曾因犯盗窃罪,先后于2008年7月12日、2012年6月14日分别被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一千元、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决定对被告人赵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10月20日15时许,至本市**镇**村**组**号被害人倪某某宅,采用翻窗入室的手段,窃得充电宝1个,逃离时被群众抓获。经启东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充电宝价值人民币12元。

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涉案充电宝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启东市公安局拍摄的涉案充电宝照片等物证;

2.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吴某某、黄某某、蔡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倪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启东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启东市公安局出具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倪泉

检察官助理:张娟娟

2020年1119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巩义市**镇**村**院**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