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73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6年**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5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虞城县**乡**村**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3日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5日下午,被告人赵某某至常州市武进区**镇**村委**街**号**超市门口**快递点,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吴吗的快递包裹1个,内含价值人民币123元女士马丁靴1双。案发后,涉案马丁靴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2.2019年11月13日下午,被告人赵某某至该镇**村委坊**街**号**超市门口**快递点,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蒋某某的快递包裹1个,内含价值人民币118元的三只松鼠牌零食包。
3.2019年11月20日下午,被告人赵某某至该镇**村委**街35号时新超市门口**快递点,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杨某某的快递包裹1个,内含价值人民币89元的女士套头卫衣1件。案发后,涉案卫衣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涉案物品及被告人赵某某的身份信息等物证、书证;
2.证人向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蒋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常州市武进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制作的辨认、起赃笔录;
7.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调取的视频监控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朝
检察官助理:徐科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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