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广检诉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64****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81964********,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9月19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扬州市广陵区泰州路东区市人医东门南侧路边,盗窃被害人王某某绿色绿源牌电动车一辆。经价格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33.33元。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盗电动车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出具的被告人赵某某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扬州市广陵区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熙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扬州市江都区**镇**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