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扬州市广陵区泰州路东区市人医东门南侧路边,盗窃被害人王某某绿色绿源牌电动车一辆。经价格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33.33元。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盗电动车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出具的被告人赵某某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扬州市广陵区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熙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扬州市江都区**镇**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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