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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68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301974********,汉族,文盲,务工人员,暂住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村租房(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东明县**乡**行政村**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中午,被告人赵某某至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淞南村赵家滩**号被害人冯某某的租房内,趁无人之际,采用掰断门锁、推门入户的手段,入户窃得冯某某放于屋内的现金人民币5800余元以及香烟5包等物。

归案后,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赃款人民币5747.5元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赃款人民币5747.5元(系照片)等物证;

2.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3.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8月18日,被告人赵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何昌文

2020年8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联系电话:186****29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2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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