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蓬检一部刑诉〔2020〕Z18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01197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地:江门市江海区****号之**,现住址:江门市江海区****幢之**。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7月11日被江门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1995年7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2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日被拘传,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底凌晨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窜至江门市蓬江区**路**号门前,把位于该处的江门市**建业有限公司的工地上10个沙井盖盗走。

2020年5月3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窜至江门市江海区**路**不锈钢装饰工程部门口盗走10块窗用不锈钢防盗网。经鉴定,涉案不锈钢防盗网在案发时价值为人民币125元/㎡。

2020年5月11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窜至江门市江海区上述案发地盗走10块窗用不锈钢防盗网。经鉴定,涉案不锈钢防盗网在案发时价值人民币125元/㎡。

2020年6月1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赵某某窜至江门市蓬江区**路**号**门前,盗走位于该处的江门市**建业有限公司的工地上的20条螺纹钢。

2020年6月26日2时55分,被告人赵某某窜至上述的江门市**建业有限公司工地盗走6个不锈钢沙井盖。

2020年6月3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窜至位于江门市蓬江区**路**号广东省**集团有限公司门前工地,盗窃3*2.5mm2的电缆线2捆(每捆100米)、散装电缆线一袋及鑫钻牌手电钻一个。经鉴定,涉案的电缆型铜芯电线于案发时价值人民币9.9元/米,涉案电钻于案发时价值人民币110.8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监控录像截图、受案登记表、收据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林某某、李某某、叶某某、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

5、勘查及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作案六次,财物共价值人民币5625.8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犯罪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官刘邦处

检察官助理:甄祖敏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2、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依法扣押三轮车一台,请依法判处。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三份、案卷四册及光盘五张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