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高新检公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6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沈阳市铁西区**路**号**。曾因抢劫罪,于1987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曾因盗窃罪,于199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9年1月被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6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1日本院退回沈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4月7日沈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经补充侦查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2020年3月26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沈阳地铁一号线云峰北街站站台,趁赵某甲(被害人,女,21岁)上车不备,将其上衣兜内的一部苹果牌手机盗出,后离开现场。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刑事判决书、沈阳市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现场指认笔录;沈阳地铁一号线云峰北街站站台监控录像;被害人赵某甲陈述;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赵某某系累犯。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兆辉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浑南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高新检公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赵宽,男,1963年1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619630114521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沈阳市铁西区北一东路63号1-3-5。曾因抢劫罪,于1987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曾因盗窃罪,于199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9年1月被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6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宽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1日本院退回沈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4月7日沈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经补充侦查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2020年3月26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8时许,被告人赵宽在沈阳地铁一号线云峰北街站站台,趁赵婉丽(被害人,女,21岁)上车不备,将其上衣兜内的一部苹果牌手机盗出,后离开现场。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赵宽被公安机关抓获。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刑事判决书、沈阳市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现场指认笔录;沈阳地铁一号线云峰北街站站台监控录像;被害人赵婉丽陈述;被告人赵宽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宽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赵宽系累犯。建议判处被告人赵宽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兆辉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赵宽现羁押于浑南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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