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公诉刑诉〔2019〕390号
被告人赵某某,绰号:**,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21982********,汉族,文盲,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河北省三河市**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12月16日被三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8年9月9日被三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3日被三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日被三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8年5月6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6月12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5月5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3日被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2月10日至26日期间,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他人在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福成五期小区18号楼2单元B2-203室的地下室,将被害人惠某某放于此处的坛装刘玲醉酒76坛、刘玲醉股酿酒71箱、刘玲醉1号酒10箱盗走。
2、2019年3月27日至29日期间,被告人赵某某伙同罗某某(已取保)在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星河皓月小区何某甲家地下室,将被害人何某甲放于此处的53度飞天茅台酒30瓶、52度1573国窖酒12瓶、52度五粮液酒10瓶、南京雨花石香烟5条盗走。
3、2019年5月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何某乙(在逃)在三河市银燕小区2号楼地下室内盗走世纪风红河猫香烟10条、金桥软盒香烟2条、2018年份,38度国窖酒1瓶、被害人张某某所有的2010年份,38度国窖酒2瓶、2007年份,39度五粮液酒6瓶、2009年份,38度茅台酒6瓶、被害人刘某某所有的2015年份,39度五粮液酒6瓶。经三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格为17882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凤芝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三河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两册、补充材料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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