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一部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021978********,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保定**有限公司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巷**门**栋**单元**号,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巷**门**栋**单元**号。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9日至16日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在保定市竞秀区百花西路保棉宿舍其租住处先后八次趁被害人佘某某睡觉之机,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盗窃佘某某人民币47434元。被告人赵某某将赃款用于网络游戏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赵某某供述,被害人佘某某陈述,银行账户、微信账户信息,谅解书,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 芳
2020年6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贰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