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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一部刑诉〔2020〕41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22199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镇**村**区**号,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镇**村**区**号。2008年8月10日因盗窃罪被清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20年8月11日因涉嫌盗窃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5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保定市竞秀区五四路与朝阳北大街交叉口东北角盗窃电动自行车一辆,将该电动自行车推至毕加索酒吧附近时,被电动自行车车主王某某发现。经保定市竞秀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电动自行车市场价格为为249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王某某等陈述,价格认定结论,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秀红

   2020年9月3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在羁押在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卷和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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