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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公诉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21987********,朝鲜族,大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2019年11月6日经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9日至2019年9月9日, 被告人赵某某在保定市莲池区**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将该公司工作手机上的微信支付密码破解,多次转走微信上的钱财至自己微信账号,共计人民币1107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金

                                检察官助理:苏欢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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