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高新检刑检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3199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乡**村**号。2020年7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保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保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9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系保定市**乡**快递公司分拣员,负责将有问题的快递从流水线上取下。
1、2020年6月中旬早上五点左右,赵某某在保定市**乡**快递公司盗窃儿童袜子一包给自己孩子使用,现已灭失。
2、2020年7月5日23时许,赵某某在保定市市**乡**快递公司盗窃料理机一台,并将料理机藏匿于冀F*****白色越野车副驾驶后排座,现已扣押并返还。
3、2020年7月2日6时许,赵某某在保定市市**乡**快递公司盗窃清洁剂一瓶并藏匿于冀F*****白色越野车后备箱,现已扣押并返还。
4、2020年7月1日5时许,赵某某在保定市市**乡**快递公司盗窃一盒护手霜藏匿于越野车副驾驶位置,后给刘某某和袁某某各1支。现已全部扣押并返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建
(院印)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2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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