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住兴隆县**镇***村*组**号,农民。2015年4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7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7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9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9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兴隆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被兴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0日被兴隆县公安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兴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赵某某窜至兴隆县李家营镇李家营村刘家庄魏某某家,翻墙入院,进入室内,将魏某某家东屋小卧室写字台中间抽屉内七盒硬盒细支中华牌香烟盗走。
2.2019年11月21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窜至兴隆县李家营镇李家营村张某某家,从厨房窗户进入室内欲行盗窃,发现家中有人后从大门离开。
3.2019年11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赵某某窜至兴隆县李家营乡杨家庄村邓某某家,从东屋后窗进入室内,将东屋内电视柜中一黑色女士手提包内现金5000余元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信、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邓某某、魏某某、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辨认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淑清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押于兴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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