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北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130206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小区**楼**门**号,现住址唐山市丰润区**嘉苑**楼**门**室。2019年4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2月21日退回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补充侦查。经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20年1月23日、2020年3月20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赵某某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自2018年12月起至2019年3月,分别租用唐山市路北区祥融嘉园小区E区120楼3门301室、G区104楼2门902室、E区120楼2门801室、E区105楼1门501室。自2019年1月起,被告人赵某某陆续在上述四间出租屋内投放已太币挖矿机共计46台,并通过将原用户电表更换为其在淘宝上购买的电表私自充电方式窃电,直至2019年4月23日案发。经核算,被告人赵某某共窃电151272千瓦时。经鉴定,居民用电151272千瓦时于2019年1月15日至2019年4月22日的市场价格共计为人民币120251.04元。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4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单位,获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已太币挖矿机、电表等物证;
2被告人赵某某的户籍证明、租房协议等书证;
3证人肖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单位代表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强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于唐山市丰润区**嘉苑**楼**门**室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53056****;
2.侦查卷宗三册、光盘六张、单行材料五十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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