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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98号 

  被告人赵某某,196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9196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新乐市**********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27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1日被新乐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新乐市公安局正莫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6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正莫村农业银行门前盗窃被害人张某某放在买菜三轮车上的钱包,包里有现金600余元。

2、2020年5月22日,赵某某在正莫村集市上盗窃被害人王某甲卖衣服摊位的夏裤两条、被害人董某某的电动车挡风,并在集市上盗窃甜瓜、儿童中裤二条等物品。经新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二条中裤价格为70元。

3、2020年5月26日,赵某某在正莫村集市上,盗窃被害人王某乙卖衣服摊位的牛仔裤一条。经新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一条牛仔裤价格为50元

4、2020年5月26日,赵某某在正莫村集市上,盗窃被害人李某某卖衣服摊位的童装半袖T恤衫二件、短裤一件。经新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二件童装半袖T恤衫、一件短裤价格为85元

5、2020年5月26日,赵某某在正莫村集市上,盗窃被害人刘某某卖衣服摊位的半袖T恤三件。经新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三件半袖T恤价格为120元

6、2019年,赵某某在正莫集市及附近周边村镇集市、庙会上,盗窃童鞋、衣物、洗发水、饰品等物品。经新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格为14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物证、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现场照片、监控录像、户籍证明信、前科证明、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静

2020928

附件:

1案卷贰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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