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公诉刑诉〔2019〕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22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义乌市**玩具厂员工,出生地吉林省吉林市舒兰市,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舒兰市,捕前暂住浙江省义乌市**街道**玩具厂员工宿舍,因犯抢劫罪,于1984年5月30日被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扒窃,于1995年12月被劳动教养三年;因扒窃,于2004年11月30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11月29日被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被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10日被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9日被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于2017年3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18日被浙江省义乌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执行拘留,同年8月24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解回,同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11月14日至2018年12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6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窜至山海关区孟家店火锅店内,将正在该饭店就餐的被害人翟某某放在椅子靠背处上衣兜内的钱包盗走,内有人民币数百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后被告人赵振铎将所盗现金挥霍,其余物品被其丢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赵某某的户籍证明信、现实表现证明及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翟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扒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运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及补充材料肆页。
3.随案移送《证人(被害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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