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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333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31982********,汉族,初中,户籍地及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14时左右,被告人赵某某在黄骅市**镇**村乘坐黄骅市到岐口村的公交车,上车后发现在车后排座椅上放着被害人张某某的手提包,其拉开手提包拉链后发现包里面有5200元现金,赵某某临时起意将包内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发还清单,户籍信息;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清顺

检察官助理:石震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承德市平泉市**镇**村**组**号;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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