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一部刑诉〔2020〕1575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1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街道**村**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4月10日因撤案被解除取保候审;因盗窃,于2020年5月2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行政拘留九日,于同年6月1日因发现处罚不当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于同年6月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华明,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5日上午,被告人赵某某到温州市瓯海区**贸易港一楼,在**号**馆盗窃一支60毫升的Plift牌唇部精华液(价值105元),在**号“**”化妆品店盗窃一瓶50毫升的香奈儿牌橙色邂逅香水(价值390元)和一瓶30毫升的LAMER牌浓缩修复精华(价值1872元),在**号“**”生活馆盗窃一瓶125毫升科颜氏牌白泥面膜(价值120元),在**号“**全球购”店内盗窃一瓶30毫升的欧莱雅牌青春密码酵素精华肌底液(价值110元)。
2.2020年5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到温州市瓯海区**街道**村**路**号**金店内盗窃一枚黄金戒指,价值2177元。
上述被盗物品总价值4774元。
案发后,科颜氏牌白泥面膜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未被追回的,被告人赵某某已赔偿各被害人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材料、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回收单、微信转账记录、价格认定结论书、撤销案件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领条、发还清单、收条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刘某乙、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詹某某、陈某甲、汪某某、徐某某、陈某乙、田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已赔偿本案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冶宠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温,联系电话1595779****;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辩护人陈华明联系电话:1395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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