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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1〕16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92********,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农民,住诸暨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2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6日13时30分许,原***工作人员即被告人赵某某在诸暨市**路**号*幢*单元门口的***接货点将自己区域内的快递装车后,在属于同事牛某某配送范围的快递堆内,窃得内含有价值人民币9299元的iPhone 12 Pro Max手机的快递一个。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主动退还手机,并至公安机关投案,且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现被告人赵某某已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淘宝聊天记录截图及购买凭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资料、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牛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刑事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赵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1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联系电话17395****13;

2.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4.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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