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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73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9年****日生,身份证号码230122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于原江苏省江浦县,江苏南京市浦口区********号。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赵某某至本区**镇**村**组**号,趁被害人杨某某家无人之际,将电闸拉断,利用梯子攀爬入室,在杨某某家厨房中盗窃大米二斤,后在杨某某家卧室床头柜中找到一个钱包,将钱包内400元现金人民币盗走。     

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后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刑事摄影照片、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赵某某具有坦白、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等,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罚金人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斌

检察官助理:马林

2020年10月24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南京市浦口区**镇**村**组**号;

2.全部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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